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女方帶著兒子再婚,為了方便讓兒子上學,女方在沒有征得前夫同意的情況下,將兒子的姓氏改為現任丈夫的姓氏,這一行為被前夫知道后,前夫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將孩子的姓氏更改回來。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到,父母離婚后,不論是否再婚,子女的姓氏修改仍然需要經過親生父母雙方的同意。
陳雁與甄文濤(均為化名)原是一對夫妻,二人2007年3月生有一男孩,取名甄峰峰。2013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甄峰峰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離婚后,陳雁帶著兒子回到老家,后與王某再婚。2014年初,為了讓年滿7周歲的兒子就近上學,在未與前夫商議下,陳雁將兒子更名為王峰峰。甄文濤得知后非常生氣,多次要求將兒子改回原姓,未果,一紙訴狀將陳雁告上法庭。在甄文濤看來,雖然離婚了,但他一直履行著對兒子的撫養義務,所以孩子必須恢復原姓。可陳雁卻認為,法律規定孩子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她這樣做也是為了方便送年屆學齡的孩子盡早入學,“孩子由我撫養,在姓名問題上我說了算。”法庭上雙方僵持不下。承辦法官表示,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剛出生取名時,父母雙方之間可以作出選擇。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后,要想變更姓氏,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協議變更,二是孩子成年后依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此外,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撫育費。最終,經過法官釋法,陳雁、甄文濤達成調解:將兒子的姓名由“王峰峰”恢復為“甄峰峰”,甄文濤自愿將孩子的撫養費提高到700元每月。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離婚后,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仍然存在,因此子女的姓氏的修改仍然需要經過親生父母雙方的同意。本案中,兒子甄峰峰跟隨母親生活,母親再婚后將其姓氏改為王峰峰,這沒有經過生父甄文濤的同意,因此甄文濤可以要求將兒子的姓氏修改回來。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滬律網提示:雖然王某成為了甄峰峰的繼父,但是甄文濤作為甄峰峰的生父,其父子關系仍然存在,有對甄峰峰的姓名修改權。陳雁欲更改甄峰峰的姓氏,必須事先征得甄文濤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