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相識八余載,并且育有一女兒,本該是幸福美好的一家,可丈夫在一次爭吵后突然失蹤,三年音訊全無,妻子無奈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結束了這段婚姻。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對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婚姻,法院判決離婚更為合適。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麗(文中人名均為化名)與被告向軍于2008年通過網絡相識,二人于2011年確立戀愛關系。2014年10月,兩人在臨湘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女。原、被告雙方經常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吵。2016年6月,余某突然離家出走,自此杳無音訊。2018年5月,李麗向臨湘市人民法院起訴與向軍離婚,同年7月,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判決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夫妻關系沒有得到改善。法院認為,原、被告的婚姻基礎較好。婚后雙方因家務瑣事經常爭吵,對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且兩人從2016年6月起至今一直分居生活,沒有溝通和交流,嚴重損害了雙方的夫妻關系。特別是在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兩人仍然處于分居狀態,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足以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李麗和向軍已經分居三年,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法院準予離婚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先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以此來判定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當調解不成并且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那么法院會準予離婚,否則法院不會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