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道以“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為標題吸引了很多市民的注意,新聞中還介紹了相關的案例,對此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雖然報道的標題很奪讀者的眼球,但是未免有些危言聳聽和以偏概全,不過這也提醒大家對于遺產的繼承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近日,有自媒體以“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父母遺產”為標題,介紹了身為獨生子女的小麗,在父親和奶奶先后去世后,發現她和母親并不能全額繼承房產的問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小麗母親擁有家里房產的二分之一,父親去世后,剩余的二分之一房產作為小麗父親遺產發生第一次法定繼承。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也就是小麗的奶奶、小麗母親和小麗本人每人可繼承該房產的六分之一。如果小麗的奶奶去世,奶奶的這六分之一房產份額就要由奶奶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包括奶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由于發生了兩次法定繼承,即便母親去世后,小麗作為獨生子女也不能完全擁有這套房產的所有權。記者也查閱了其他地區的相關獨生子女繼承的案例,這樣的情況并非個案。“父母名下的房產并非一定屬于獨生子女。”中華遺囑庫蘇州吳中公益預約服務中心主任錢東輝律師告訴記者,現在不少獨生子女已經到了而立之年,部分70后、80后獨生子女的父母已經退休多年,即將面臨的問題就是遺產繼承問題。傳統意義上,父母的遺產理所應當留給獨生子女,但是實際情況并沒有那么理想。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相關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其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法定繼承范圍的親屬,都有權繼承相應的遺產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提示:獨生子女并不是父母的唯一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其他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還享有繼承權,那么獨生子女要想獲得父母的所有遺產,就需要由父母在生前立下有效的遺囑。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滬律網指出:解決獨生子女不能完全繼承父母所有遺產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生前立下遺囑,通過遺囑指定繼承的方式,阻斷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實現立遺囑人定向傳承遺產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