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將前妻朱女士起訴法院,要求前妻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共計38萬元,原因是王先生發現撫養了十幾年的女兒”竟然不是自己親生的。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并且和第三人生下子女,是對另一方的不忠誠,也是婚姻法規定的過錯,需要對無過錯的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據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1992年登記結婚,2003年生育一個女兒王小某,后雙方感情不和于2012年協議離婚,雖然離婚后孩子由女方撫養,但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撫養費。原告見女兒漸漸長大,覺得與自己外貌性格迥異,故向鑒定所申請親子鑒定,結果如晴天霹靂,原告看到“排除王先生為王小某生物學父親”,心如刀絞,想著自己撫養了14年的“女兒”竟是妻子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的結果。原告認為,被告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從經濟上和精神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傷害,原告對王小某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并且被告應賠償原告撫養“女兒”期間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請求,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朱女士在婚內出軌,并且和他人生下了王小某,這已經是對婚姻的不忠誠,并且還向王先生隱瞞這一事實,使得王先生在這十幾年內一直沒有得知真相,王先生在離婚后仍然有權起訴朱女士,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對于違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以及破壞家庭關系和諧的行為,婚姻法將其中的四種列為無過錯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這是對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將其受到的傷害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