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最大的過錯莫過于一方出軌,甚至還和第三人結婚,這樣的行為不僅有違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且還會觸碰法律的紅線。
2004年,盧某與丈夫付某經人介紹相識,兩年后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后夫妻感情不和,盧某外出打工。盧某與丈夫付某結婚時只有19歲,因未滿法定結婚年齡,遂辦理了一張與其年紀不相符的臨時身份證與丈夫辦理了結婚手續。在外打工過程中,盧某認識了工友楊某,同居一段時間后,盧某用真實身份信息,在未與丈夫付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楊某進行了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子。雙清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人盧某與自訴人付某登記結婚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使用了虛假的身份證或戶籍資料,但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愿的表示,且被告人盧某在二十歲之前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故盧某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效。盧某在與付某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楊某登記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官在此提醒,夫妻感情不和,應選擇理性合法的處理途徑。切莫一時沖動,作出讓自己悔恨終身的決定,到頭來不僅婚姻破裂,還有可能踏入監牢,得不償失。同時,夫妻雙方也應多學習《婚姻法》,在守法的基礎上,打好自己的“婚姻保衛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