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與生父離婚后去世,與繼母并無血緣關系的繼女想要繼承其遺產,是否合理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上海繼承律師強調到,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親生子女的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也不會因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離婚而消失。
原告李莉(化名)訴稱,其系李先生與前妻生育之女,李先生與王女士再婚時其尚未成年,王女士沒有子女。李先生與王女士在婚姻期間購買房屋一套,后雙方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后房屋所有權由雙方共有,李莉一直與王女士居住在該房屋中。后王女士去世,李莉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該房屋中屬于王女士的份額。被告李先生辯稱,不同意李莉的訴訟請求。其認為,王女士系李莉的繼母,李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后,王女士與李莉的繼母女關系自動解除,故李莉無權繼承王女士的遺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莉未成年時與王女士共同生活,與王女士系形成扶養關系的繼母女,李莉對王女士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根據李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協議中的約定,雙方對訴爭房屋享有共有的權利。因此在王女士死亡后,應在對其遺產份額進行析分并在確定其遺產范圍后,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最終,法院判決李莉繼承該房屋四分之一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提示:本案中李莉和繼母之間形成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即使親生父親和繼母已經離婚,李莉和繼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也不會解除,李莉仍然是繼母的女兒,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滬律網提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分為兩類:第一種是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該種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的關系,不會受到繼父母和親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第二種是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該種關系會受到繼父母和親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的影響,一旦繼父母和親生父母離婚,這種繼父母子女關系就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