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立下遺囑以及遺贈扶養協議,在去世后,老人的遺產本該按照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繼承,但是因為遺囑和協議處分了老伴的財產,被認定為部分無效。上海繼承律師提醒到,無論是遺囑還是遺贈或者遺贈扶養協議,都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能涉及他人的財產。
王老漢、王老太于1940年結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他們的養子。王大明(化名)系王老漢、王老太生子,王丁、孫某系王老漢侄女和侄女婿。王老漢、王老太生前因獨居孤單,自2007年起,王丁、孫某便與其共同生活,照顧王老漢、王老太的生活起居。因長期照料,王老漢、王老太為感謝晚年陪護,亦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老漢、王老太與王大明、王丁、孫某簽訂《協議書》,確認由王丁、孫某照料王老漢、王老太終身,涉案房屋一樓歸王丁、孫某長期居住,二樓房屋歸王老太所有。2014年,王老漢又與王丁、孫某、王大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及遺囑,確認涉案房屋的二樓由王大明繼承,王丁、孫某負責王老漢與王老太的生養死葬事宜。該《遺贈扶養協議》及《遺囑》經律師代書和見證,王大明亦簽字認可。王老太、王老漢分別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遺囑無效,繼承人依法繼承該涉案房屋。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漢、王老太與王大明、王丁、孫某簽訂《協議書》,確認由王丁、孫某照料王老漢、王老太終身,涉案房屋一樓歸王丁、孫某長期居住,二樓房屋歸王老太所有。在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對于王老漢、王老太將涉案房屋一樓贈與王丁、孫某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對于涉案房屋二樓的歸屬及分配比例存在爭議。法院認為,2014年,被繼承人王老漢在與王丁、孫某、王大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及遺囑時,被繼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老漢對于屬于王老太的財產部分無權處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時,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予以分割。但王老漢作為被繼承人王老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幾十年,互相照顧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義務,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對王老太的遺產適當多分。法院結合上述事實,確認王老漢繼承王老太(涉案房屋二樓)遺產的40%份額;王老太遺產(涉案房屋二樓)的60%由王大明、王甲、王乙、王丙各繼承15%份額。因王老漢對于二樓的財產份額贈與王大明,王大明又因王丁、孫某對于王老漢、王老太生前悉心照顧和死葬事宜,聲明將屬于自己繼承房屋部分轉讓給王丁、孫某夫婦所有。故,王丁、孫某對涉案二樓房屋享有55%份額。因此,法院判決被繼承人王老漢名下房屋二樓由王甲、王乙、王丙各繼承15%份額,王丁、孫某繼承二樓房屋55%份額及一樓全部份額。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遺囑處分的財產必須是立遺囑人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即遺產不能處分他人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中另一方的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中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遺囑處分非立遺囑人自身財產的內容部分系無效,遺囑的其他內容效力不受影響。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三十一條: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遺贈撫養協議從性質上看屬于遺贈,因此也不能處分其他人的財產,只能在協議中約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涉及到處分他人財產,和遺囑一樣,遺贈扶養協議的該部分內容也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