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想在生前就確定好房屋的歸屬,因為考慮到小女兒沒有房子,就想將自己的房子留給小女兒,其他三個女兒雖然沒有反對,但也頗有怨詞,小女兒得知后,主動起訴到法院,提出要依法按照比例來分割房屋。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法定繼承從法律上是按照比例來繼承,但在實際上,可以由各繼承人之間自由協商處理。
周某是江津某社區居民,與丈夫毛某共生育了四個女兒。毛某2016年去世,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直由周某繼續居住,各繼承人均未對毛某遺產份額進行處置。今年年初,周某因摔傷癱瘓在床,由四個女兒輪流護理照料。由于身體每況愈下,周某想在生前明確房屋歸屬,準備留給沒有住房的小女兒。其他幾個女兒雖未明確反對,但心中頗有微詞,母女關系也變得微妙起來。小女兒得知這一情況后,主動提出依法按比例分割繼承房產,并起訴至法院。江津法院立案庭了解相關案情后,決定通過訴前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并進行心理疏導,同時考慮到老人身體較差、出行不便等因素,指派具有心理咨詢師資格的法官上門調解。7月17日,法官來到周某家中,首先通過逐一談心了解各方想法。經前期交談,法官發現女兒們都非常孝順母親,各方主要焦點集中在房產繼承歸屬。因此,法官以珍惜親情為突破口,從講法講理講情的角度,開展耐心疏導,修復親情“裂痕”。最終,各方一致同意,尊重母親意見,由小女兒繼承房產,其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一家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上海繼承律師提示:小女兒沒有房子,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難,周某打算將房子留給小女兒也是人之常情,而小女兒得知其他姐姐妹妹有些不滿時,能夠主動提出依法按照比例分割繼承房產,這說明這一家人都能夠做到為他人著想,這對化解糾紛是非常有利的。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指出:法定繼承遺產時,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當繼承同等份額的遺產,但從公平和保護弱者利益的角度出發,生活特別困難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享有更多份額的遺產,同時對被繼承人盡到更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也可以享有更多份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