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閃婚后,兩年又鬧離婚。現要求分割財產,妻子認為丈夫把婚姻存續期間女方賬戶的財產轉移侵犯到自己利益,雙方爭執不下。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應該是雙方魂縈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
小勇和小麗兩人是在網上認識的,認識還不到一年就閃婚了。小勇和小麗都是獨生子女,小勇說,他一個人打拼,當初結婚也是被女方家逼的。
兩人結婚的時間是2012年5月25日,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是2015年1月9日。說起離婚原因,小勇認為主要是自己炒股虧了100多萬,但女方財產分割的起訴狀里提到,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對家庭沒有責任心,在女方懷孕期間不予照顧,致使雙方感情逐漸冷淡,孩子出生后,男方不盡做父親的責任,對孩子不管不問,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深,經常吵架,最后雙方談及離婚。
小麗要求分割的共同財產主要有四項:女方存在其父親賬戶里的195.5874萬元,存于女方賬戶中的164.9萬元,女方股票賬戶84.2563萬元以及2010年7月7日購買的奔馳車一輛。女方表示,自己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時,才發現小勇已經把上面涉及的財產能轉移的都轉移了,雖然雙方沒離成婚,但小勇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她的利益。
小勇列出婚前財產清單,稱轉錢小麗是知情的,而且這些錢也是他的,只是代用小麗和小麗父親賬戶炒股。兩人在法庭就財產事宜爭論不休。
小麗在法庭坦承婚后家里賺錢的主要是小勇,因為小勇每月有2萬至3萬萬元的收入,而她只是一家公司的會計,每月工資收入五六千元,加上獎金年薪10萬元左右。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近兩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主要圍繞兩大爭議焦點進行,即小麗要求分割財產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婚內財產分割的有關條款;小麗要求分割的財物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小勇婚前個人財產。最后陳述時,小麗一方請求法庭支持其訴訟請求,小勇則要求駁回小麗的訴訟請求。但是考慮到雙方孩子還未滿一歲,尚在哺乳期,希望雙方調解一下感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其中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
滬律網提示: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是以婚姻關系的存續為基礎和前提的,離婚時,涉及到的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也主要是雙方在此期間所獲得的共同財產,但是對于用于個人以及婚前財產和債務問題要依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