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居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就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英美國家普遍都承認分居協議的效力,允許夫妻雙方在律師的幫助下,就當事人婚姻財產和其他財產的劃分,婚姻債務的償還達成協議,并就夫妻間的撫養方式,撫養費的數額,,等問題達成協議并經法院批轉,同時還要決定家庭的住址,保險范圍,養老計劃,退休計劃,納稅計劃以及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相關的其他問題。分居協議在目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事務中也出現的越來越多。
分居協議的內容
分居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夫妻雙方自愿分居的意思表示及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子女的臨時撫養;夫妻共有財產的臨時管理;分居的期限;分居的終止條件......
分居協議的意義
1、緩解家庭矛盾,避免草率離婚。分居可以使夫妻雙方暫時分離,各自冷靜,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并反省除離婚外是否有其他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可以使當事人事前體驗離婚后所必須面臨的單獨生活及有關子女撫養安排等問題,評估自己是否有辦法適應離婚后的生活。
2、可以使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當事人提供合法的規避途徑。
3、為離婚案件的審理提供證據的作用。《》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作為法院認定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標準,在此條件下若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以上述理由訴請離婚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原因及分居時間的長短,純屬個人隱私,當事人通常很難舉證,從而使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陷于非客觀性的境地,阻礙了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倘若夫妻雙方在之前,簽訂了書面的分居協議,正好為分居事實的認定提供了證據上的支持。
起草分居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 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要說明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不再有義務與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 協議中要說明子女有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承擔以及探望權如何行使?
★ 可以對分居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如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則仍視為。雙方若同意,可以在協議中規定分居期間雙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一方違反則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雙方若同意,可以約定分居期間因為一方而產生的債務一律視為個人債務(同樣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違反要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 分居的期限,應以三個月至兩年為限,期限屆滿,如一方當事人依然認為感情無法復合而要求離婚的,可協議離婚或持該協議向法院起訴離婚。
★ 分居的終止。協議分居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終止,但應當制作終止分居的書面協議,或辦理終止分居的公證。
★ 實踐中,幾乎所有公證處都沒有將分居協議明確列入民事協議公證的范圍,當事人如果在當地公證處拒絕受理的情況下,可選擇找當地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或兩個鄰居,同事見證的方式,或者只要雙方同時簽字認可即可,而不必公證及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