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化有一對夫妻生了個兒子,一家人本是高高興興,但夫妻倆卻因為對家里長輩的稱呼起了矛盾,甚至到法院鬧起了離婚,但法院并沒有準予這對夫妻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院認定男女雙方可以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其夫妻感情已經達到了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間一般的小矛盾通常不會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
張某水與張某婷經人介紹認識,雙方訂婚時在雙方親戚見證下草擬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如下:男女雙方有任務和責任贍養父母;婚后所生子女共載入族譜,雙方結婚不作嫁娶。后張某水與張某婷領證結婚,并在一起工作、生活。2019年初,張某婷剖腹產下一子,其父親發朋友圈說喜得孫子,張某婷在微信里將其父母備注為爺爺奶奶。張某水認為,雙方婚前已經確認婚生子對張某婷父母稱呼為姥姥姥爺,張某婷和其父親這樣做是違背約定,雙方因此發生爭吵。出院后,張某婷帶著婚生子回娘家居住,月子期間,張某婷與張某水因家庭矛盾又發生激烈爭吵,此后,夫妻雙方很少聯系,形同陌路,張某婷向寧化法院起訴離婚。張某婷向法官解釋道雙方由于婚前接觸時間短,未深入了解,雙方基本沒有共同語言,感情一般。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懷孕期間,張某水沒有家庭責任感,經常外出喝酒到凌晨,自己為此半夜去單位宿舍居住。張某婷認為其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已無和好可能。張某水認為,其與張某婷是有感情基礎的。二人訂婚后,自己搬去與張某婷一起生活工作,且負擔著夫妻雙方的經濟支出。由于工作原因,一個月有兩三回在外應酬,有應酬的時候自己會提前和張某婷說,張某婷還會等其回家。雙方發生爭吵的原因是自己的小孩對張某婷父母的稱呼問題引起的。寧化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婷與張某水雖系他人介紹認識,但婚前有共同生活,對彼此有一定了解,婚姻基礎較好。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引起雙方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系婚生子對張某婷父母的稱呼問題,但婚姻生活中產生的各種矛盾是每個家庭都不可避免發生的,關鍵看雙方如何解決、化解,雙方應自我反省,加強溝通和交流,只要雙方從維護家庭和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妥善處理引起夫妻感情不和的上述問題,雙方夫妻感情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張某婷未提交其與張某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故對張某婷要求與張某水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張某水與張某婷之間的矛盾只是因為孩子對家里長輩的稱呼產生了糾紛,這并不能說明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這樣的矛盾完全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和妥協的方式來解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婚姻中會存在各種各樣的矛盾,有的矛盾甚至會對夫妻感情造成極大的影響,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一些小的矛盾通常可以協商和調解來解決。在婚姻中,離婚是不能解決矛盾后的最后選擇,但不應當一產生矛盾就以離婚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