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不肯協議離婚,女方起訴離婚,需要提供什么證明男方是過錯方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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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女方出資購買房子,只寫了男方的名字。
購房第二個月辦的結婚證,婚后女方購車,但是車一直是男方在用.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出軌。雙方曾在孩子滿月時寫了協議書,房子和孩子歸女方,車歸男方所有,只有二人的簽名。現在孩子四個月,男方不肯協議離婚.請問兩個人簽的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如果女方起訴離婚會如何判?能夠證明男方出軌的證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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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基于該條款,你們夫妻當初約定財產所有權的協議是具法律效力的.但對于孩子的約定如男方反悔則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你如想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在無上述(1)至(3)情形的情況下是完全可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協議離婚未果可向法院訴訟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