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借用弟弟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在哥哥和嫂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能否準予離婚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離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不是婚姻無效的情形,而是婚姻登記上的瑕疵,婚姻本身效力不受影響,因此法院可以準予離婚。
李某和劉某系自由戀愛后,李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證與劉某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記載的是李某弟弟的名字。現李某與劉某夫妻感情破裂,提起離婚訴訟。本案中,對于李某和劉某離婚糾紛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李某和劉某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時,李某冒用其弟弟的身份證明并以弟弟的姓名及出生日期辦理婚姻登記,其行為雖然是一種騙取婚姻登記行為,但是由于李某并非持本人合法身份證明,也非以本姓名及出生日期進行登記,且結婚證上的男方也是李某弟弟的姓名,不能視為李某和劉某已辦理了結婚登記。因而,本案李某和劉某之間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以雙方具有婚姻關系準予離婚的處理不當。本案的李某和劉某之間不能視為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因而也不能按婚姻關系處理,只能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認定李某和劉某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意見二是正確的,因為使用他人的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并不影響婚姻的實質有效,而是構成婚姻登記的瑕疵,只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修正登記即可。本案中李某和劉某的婚姻在實質上有效,在兩人感情破裂后,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準予離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滬律網提示:婚姻是否合法有效,需要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實質要件是指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沒有禁止結婚的情形、雙方均系自愿。而虛構身份或借用他人身份進行結婚登記,只是構成婚姻登記中瑕疵,婚姻并不是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