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后,分割房產沒有及時付款,現在房子漲價了能要求補償嗎-法律快車
【客戶咨詢】
前年,我與當時的丈夫協議離婚并辦理。我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當時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樓房歸他所有,他按當時該房市場價的一半付給我25萬元,由我另行購房;該筆款要求在房屋過戶之日付清,付清款項后我搬出該房屋。
我協助他進行房屋過戶后,他說他當時沒有那么多錢給我,我也沒辦法。沒有拿到這筆錢,我也沒什么錢另外購房,所以也就一直沒有搬出。最近他把錢湊夠了,然后讓我搬家。我提出,該房屋的價值已經漲到80多萬元了,應該至少按80萬元計,再補我15萬元,我才搬。
他不同意,認為當時《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了。但我認為是他違約在先,而且我當時看中想買的小區的房價這兩年也漲了不少。
我想咨詢一下:
一、《離婚協議》自何時生效?
二、我與他就房產分割所達成的協議有效嗎?
三、如果我起訴,法院會支持我增補款項的要求嗎?
【法律快車解答】
一、《離婚協議》從民政登記離婚并提交備案后生效。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當事人簽訂《離婚協議》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在辦理登記離婚時提交給婚姻登記部門以此表示雙方對離婚意思表示一致,且解決了雙方與婚姻有關的孩子、撫養費、等相關問題。因此,《離婚協議》并非自簽訂時立即生效,其生效時間應該是在民政登記離婚并提交備案后。目前,有不少人認為,《離婚協議》簽訂即有效和生效,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二、你們之間的《離婚協議》包括財產分割內容是有效的。
你們簽訂《離婚協議》后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因此該《離婚協議》已經生效。你們在《離婚協議》中就房產分割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該房屋分割協議是有效的,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協議。
三、法院應該會支持你的增補款項要求。
按照協議,你們在離婚后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而在房屋過戶后,你沒有立即搬出,這不是你的錯,而是因為對方沒有按協議及時付款給你,是由于對方的過錯造成協議不能全面履行。現在房屋漲價,是對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你不能用原定的錢購買原定同等條件房屋的損失。
《民法通則》第111條、第112條分別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據此,你以房屋漲價為由要求對方增補房價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現在,你可以申請有關部門對該房屋重新進行價格評估,根據其增值要求對方在原有25萬元補償的基礎上給你增加補償。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調解或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