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當事人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手續?
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愿的離婚意愿。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系,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系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一、什么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中稱作雙方自愿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痘橐龇ā返谌粭l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備如下特點:1、快捷;2、保密性強;3、費用較低;4、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5、心理壓力小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協議離婚須滿足的條件
在談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之前,有必要先論述一下協議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離婚協議書如何反悔
1、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雙方約定的具體生效時間發生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承擔等問題,任何一方在未與對方協商并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雙方只有通過協商的途徑雙方重新簽署離婚協議書,時間在后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的分割與原來的不一致的,以新的離婚協議書為準。如一方拒絕,則舊的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來的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雙方須到公證機關撤銷原來的公證,將新訂立的離婚協議書重新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