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產生是因為子女的父母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上海婚姻律師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婚姻法規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在處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時,需要結合法律對婚生子女的規定,最大化地保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2012年,年僅15歲的李某經人介紹與時年28歲的陳某相識,同年,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由于李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未領取結婚證,2014年,李某生育一子。同居生活期間,李某與陳某因年齡、生活習慣等差異,不斷發生矛盾和沖突,至2018年5月,李某搬離與陳某同居的住所,開始分居生活,二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二人因非婚生子撫養問題,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非婚生子由陳某扶養。由于李某年紀較輕,陳某文化程度不高,承辦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后,向二人詳細闡述并解釋了我國婚姻法對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以及扶養問題的規定,經耐心細致地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非婚生子由陳某直接扶養,李某給付撫養費1000元每月,至非婚生子年滿18周歲可獨立生活為止。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與陳某按農村習俗舉辦婚禮時年僅15歲,生育子女時也僅有17歲,遠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尚未形成對婚姻的認知以及為人父母的責任感,這也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的必要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家庭穩定,社會才能穩定,社會成員對婚姻理應秉承慎重、負責的態度。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李某在15歲就和陳某舉辦了婚禮并且同居,但是兩人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為李某沒有達到法定婚齡,那么兩人在同居期間所生下的兒子就屬于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在陳某和李某分居后,兒子的撫養問題應當按照法律對婚生子女的規定來處理。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滬律網指出:李某和陳某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兩人一直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如果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即使在當時李某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婚姻系無效,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李某的年齡也會達到法定婚齡,兩人的婚姻也能從無效變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