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受到男方的脅迫而不得以和其登記結婚,兩人在婚后也沒有共同居住生活過,女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和男方的婚姻,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只有在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脅迫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婚姻才是可撤銷的婚姻。
2018年10月,尉某與荊某經人介紹相識并開始交往,經過短時間的接觸后,荊某提出要與尉某登記結婚,尉某表示拒絕后,荊某開始糾纏尉某并以公開尉某的隱私照片等方式威脅尉某。2019年2月2日,尉某與荊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在辦理登記手續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荊某的婚姻關系。法院認為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婚姻關系的建立應以感情為基礎;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本案中,被告荊某在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尚未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以公布尉某私密照片的方式相威脅,要求與尉某辦理結婚登記,而尉某出于對自身隱私被泄露的擔憂,違背真實意愿與荊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屬于法律規定中被“脅迫”的情形。現尉某訴請撤銷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依法撤銷原告尉某與被告荊某的婚姻。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尉某因受荊某的威脅,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和荊某登記結婚,尉某真實的意思表示被侵犯,和荊某結婚完全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兩人形成的婚姻雖然是有效的婚姻,但是應當被撤銷。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滬律網指出:婚姻要合法有效,就必須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結婚登記,實質要件是指結婚的雙方要有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而一方被脅迫結婚,所形成的婚姻就不是被脅迫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婚姻的實質要件不能滿足,婚姻應當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