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男方發現女方還有幾筆銀行存款,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是不知道這幾筆存款的存在,因此男方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對這部分存款再進行分割。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男女一方在離婚時如果確實隱藏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離婚后,另一方仍然是可以要求再分割這部分財產的。
張某和梁某本是夫妻,在2018年4月2日兩人經法院判決離婚,由于梁某在和張某的婚姻存續期間任勞任怨,埋頭苦干,對家庭奉獻大,其打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因此法院還判決張某需要給付梁梁某經濟補償10000元,而在執行法院判決的過程中,梁某發現張某分別于2016年8月21日、2017年9月5日、2018年4月10日分別在銀行存款50000元、10771元、60000元,共計130000余元,梁某認為這些存款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于是梁某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分割13萬元的存款。但是張某辯稱這些財產都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及為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產,與梁某沒有關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離婚后,原告發現被告2018年4月10日存款60000元,被告女兒出庭作證陳述有40000元是其男友給的彩禮,其陳述較客觀,予以支持。其余存款被告婚前對其財產未作公證,婚后又未告知原告有存款,庭審中對2016年8月21日、2017年9月5日存款50000元、10771元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屬婚前財產。另外,原告每月收入約3000元且全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又沒有其他收入,按每月收入3000元,除去生活費后,存款所剩無幾。本案由于原、被告婚前未進行財產公證,婚后對收支結余無記錄,現無法查清楚原、被告婚后存款具體數額,亦無法確認哪部分屬被告婚前財產,哪部分屬婚后財產。但考慮本案中,原、被告離婚時被告已補償原告10000元,現適當考慮由被告分割15000元存款給原告。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張某在和梁某的婚姻存續期間所存的款項,因為不能提供證明其屬于自己的婚前財產,但是如果完全將其視為和梁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對張某而言并不公平,法院的判決回避了探討存款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而是直接判決被告分割一部分給原告,也是因為存款很難分清哪部分是婚前財產,哪部分是婚后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滬律網提示:本案例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認定存款的性質,如果進行探討的話,則可能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該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被告故意在離婚時隱瞞自己還有存款的事實,從而逃避這部分財產被分割,那么基于《婚姻法》第47條以及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再分割這部分財產;第二種是該存款屬于被告的個人財產,那么在被告充分舉證證明的前提下,原告是不能再主張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