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滿,稱自己當時是在氣頭上才答應和前妻分割財產的,想要反悔,并強用了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歸前妻所有的房屋,前妻只能向法院起訴來保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即使是自愿約定的離婚協議,只要是真實有效的,就也對男女雙方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地反悔或者侵犯對方基于協議對相關財產的權利。
徐某和儲某在離婚時約定,共同住房一套由徐某分得二樓兩間房間和一個客廳,但后來儲某未經徐某同意,擅自對二樓的兩間房間進行裝修和使用,徐某無法阻止,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二樓兩間房間和一個客廳的所有權,儲某不得干涉自己對房屋行使權利。而儲某則稱:自己與徐某在協議離婚時確實簽訂了協議,但是協議內容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當時都是氣頭上簽的,自己現在不同意給兩間房間和客廳給徐某,拒絕確認樓上兩間房和一間客廳歸徐某所有。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離婚前雙方共同住房一套,女方只要樓上兩間住房和一個客廳,其余的歸男方所有”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原告請求確認案涉的房屋的二樓兩間住房和客廳的所有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離婚協議》中未明確徐某分得的兩間住房的具體位置,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確定其具體位置在衛生間兩側。儲某雖在庭審中提出與原告協議離婚時系在氣頭上簽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拒絕確認樓上兩間房和一間客廳歸原告所有,但其既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在受到欺詐、脅迫等情形訂立《離婚協議》,也未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故其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在本案中,被告所稱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在氣頭上才簽的,但是這并不能證明協議的簽訂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在簽訂協議時其受到了原告的欺詐或者脅迫,因此被告的抗辯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男女一方要反悔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就必須證明自己在簽訂協議時受到了對方的欺詐或脅迫,否則就不能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反悔。隨意地反悔協議的內容,不僅違背了協議本身的契約性,也違背了法律賦予離婚協議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