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已經有了婚約的情侶,在舉辦了農村的大見面儀式后,男方給付了彩禮款給女方,但隨后兩人感情不合而最終解除了婚約,此時男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判決女方返還部分彩禮款給男方。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當男女雙方不能結婚時,彩禮應當被返還。
邵某和蘇某男通過網上聊天相識,2018年8月自由戀愛,2018年農歷7月28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大見面儀式。按農村風俗,邵某在大見面當天一次性給被告彩禮款66000元現金,另外在席上又給蘇某男現金2000元。大見面儀式前,于2018年9月5日,邵某給了蘇某男三金款5000元。之后,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兩人解除了婚約關系,蘇某男還將邵某的二輪電動車騎走。此后,兩人關于彩禮返還問題協商未果,邵某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蘇某男返還婚約彩禮款73000元、二輪電動車一輛(價值2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蘇某男接受原告邵某的婚約彩產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應將該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且被告收受原告彩禮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000元的“三金”款,法院認為該款屬于戀愛關系期間正常來往,價值數額較小,且該款項已用于購買“三金”支出,應按日常贈與處理,不予返還。此外,原告要求返還電動車,法院認為,電動車不屬于彩禮范疇,本案不予處理。因雙方同居時間較長,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再結合本案其他情況,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40000元較為適宜。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雖然已經舉行了大見面儀式,并且還有婚約,但是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而邵某給付彩禮主要就是為了能夠和蘇某男形成夫妻關系,如今該目的沒有實現,彩禮適當返還一部分給邵某也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在民間,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男方按照婚約往往需要給彩禮給女方,其目的系在于和女方能夠成立婚姻,而當婚姻不能成立時,贈與彩禮的目的就不能達成,那么女方受領彩禮就沒有合法的依據,因此在分手時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