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丹和丁亮兩人相戀四年后結婚了,但結婚不到兩年,婚姻就亮起了紅燈。兩人離婚的事已經折騰了好幾個月,今年4月,丁亮提出離婚的時候,為了孩子楊丹沒有同意。但丁亮不依不饒非離不可,不光寫好了協議書,連家庭財產都分好了。為了讓楊丹同意,丁亮主動在上做了讓步:存款一分為二;房和車都歸楊丹所有;孩子歸楊丹,丁亮每月付撫養費。既然丁亮這么堅持,楊丹就在協議書上簽字了,還約好下周去民政局做離婚登記。
可是周末丁亮去了一趟父母家,回來之后態度就變了,對離婚的事不那么積極了。楊丹問丁亮是不是不想離婚了,丁亮說不是。楊丹又幾次提出去民政局辦離婚登記的事,丁亮都找各種理由推脫。期間有人發現丁亮經常去銀行,就提醒楊丹注意,小心丁亮轉移財產。可是丁亮本身就是從事金融行業,真要是轉移財產楊丹也覺得沒有辦法,現在楊丹就想趕快按照協議把婚離了,可卻不知道丁亮再拖下去該怎么辦?
專家點評:
夫妻間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有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登記之前如果一方反悔了,不去登記離婚,協議是不會生效的,不過,不生效也不意味著就是廢紙一張,拿到法庭上,它是一份重要的證據。
現在,丁亮不去登記離婚,楊丹想盡快離婚,可走上法庭直接起訴離婚。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是離婚的兩種途徑,登記離婚需要雙方自愿并就、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一致。訴訟離婚沒那么多前提條件,只要一方起訴,法院就會受理,并根據庭審情況,雙方提供的證據等作出判決。
上了法庭,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至少可以有這樣三方面的作用:
一是雙方曾協商一致同意離婚,這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二是雙方曾達成,這是法院分割夫妻財產的參考因素;三是雙方就子女撫養曾達成協議,這是法院判決子女歸屬的重要依據。有了這樣一份重要的證據,楊丹在法庭上就占據著有利位置,到時候,調解離婚也好,判決離婚也罷,主動權都掌握在楊丹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