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撫養孩子的李某不讓前妻顏某探望孩子。近日,賀蘭縣法院城關法庭的調解下,顏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護。
顏某與林某于2007年5月12日登記結婚,2008年8月31日生育一子林某某。2009年12月27日,雙方,林某某由林某撫養,撫養費 由林某全部承擔;顏某陪嫁的財產歸顏某所有;林某購買的房屋歸林某所有。
此外,協議約定,顏某必須在征得林某同意并在其監督下才能看望孩子。之后,顏某多次要求看望孩子卻遭到拒絕。無奈,顏某訴至法院,要求每月見孩子兩次。
該法庭受理此案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顏某每2個月探望林某某一次,林某必須予以積極配合。
在雙方領取法律文書時,林某將孩子帶到了該法庭。顏某一把抱住孩子親吻其額頭,孩子也露出了笑臉。 (記者 張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