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妻子離婚的過程中,為了能夠獨吞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而私自將房屋賣給了第三人,這樣的行為被法院所查出,故而該男子在被判決離婚的同時,還被判決需要返還一半多的賣房款給女方。上海離婚律師結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以及法院的判決詳細地分析了這一案例。
劉某和黃某在2010年9月20日登記結婚。劉某于2009年11月16日按揭購買了房屋一套,該房首付38500元有劉某交付,85000元房貸劉某交付至2010年9月20日,剩余房貸由黃某共同償還。劉某長期工作在外地,雙方缺乏溝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還互相扣押對方手機、電腦,以及在手機、電腦上設置密碼,雙方已失去忠誠和信任。于是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在訴訟期間劉某私自經中介公司介紹將涉案房屋以299600元賣于第三人。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和黃某結婚不足4年,因劉某長期在外地工作,劉某和黃某之間缺乏溝通,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務瑣事造成雙方吵、鬧,及扣押手機、電腦,以及在手機、電腦上設置密碼,原被告對對方已失去忠誠和信任,且劉某在訴訟期間私自賣掉雙方居住的房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故劉某要求與黃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準許。同時,原告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私自賣于他人,結合本案情況,該售房款299600元中,150000元歸被告黃某所有,剩余149600元歸原告劉某所有。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離婚時,劉某在尚未經黃某同意的情況下,而私自將兩人共同所有的房屋轉賣,這樣的行為是侵占黃某所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體現,對黃某的合法財產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給黃某相應的賣房款。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滬律網指出: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否則就是構成無權處分,在離婚時未經對方同意而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還是侵犯對方財產權的體現,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在分割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給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