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
3、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根據《》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步驟如下:
1.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的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的;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審查內容除對《婚姻法》第31條規定的離婚的條件認真地進行審查外,還須對當事人的收入、財產以及子女狀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與核實,以達到保障離婚協議的真實、自愿與公平。
3.批準
通過審查,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協議離婚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夫妻關系解除。離婚證同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