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協議中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如離婚協議中未明確約定財產是否已分割完畢,財產應由何人給付及給付期限等。
2、 當事人惡意反悔。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簽訂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后擅自變更離婚協議,導致另一方提起離婚起訴。
3、 為達到離婚目的,先放棄財產后又要求分割,有的當事人為順利的離婚,先口頭答應放棄所有財產,待離婚后,再重新起訴要求分割。
4、 為少繳訴訟費自行分割財產而產生矛盾。夫妻雙方為少繳訴訟費,自行對等事項達成協議,并在起訴離婚后,一致表示無財產上的爭議,從而達成調解離婚的協議,后因移交財產中發生矛盾,不得不通過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