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與壽先生原來是一個單位的同事,1998年,壽先生辭職自己開了家公司。運作之初,由于啟動資金短缺,壽先生向陳先生借了6萬元,當時說好借期一年,利息按銀行利率翻倍。轉眼一年過去了,壽先生閉口不談還錢之事,連人也不見了蹤影,陳先生心里不免犯了嘀咕。七轉八彎,處處留意,總算找到了人,可壽先生說,生意虧大了,眼下實在沒錢,假以時日,一定還錢,利息照付。陳先生無奈,只好讓壽先生補了張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2002年5月。
又是兩年過去了,陳先生發現壽先生神龍見首不見尾的,根本沒有誠意歸還借款,迫不得已起訴,通過司法途徑討債,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然而,敗訴后的壽先生依然如故,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陳只得再次求諸法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陳先生吃驚地了解到,壽先生下落不明,此前,他已經與妻子簽訂《自愿》,并在民政局領取了《》。《自愿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因感情破裂自愿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一、有子一人歸女方撫養;二、共同財產包括現有產權房都歸女方所有,婚后無共同債務;三、離婚后男方住房問題自行解決。
眼見得自己的債權又無法兌現了,陳先生心里真是充滿了說不出的苦味。他猜測,這是壽先生夫妻在故意逃債。經人指點,陳先生再次提起訴訟,把對方夫妻倆雙雙告上了法庭。
原告陳先生訴稱,第一被告壽某曾向原告借款60000元,因拖欠不還,原告曾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應歸還原告借款本息。但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原告遂申請執行。其間,兩被告串通一氣,采用協議離婚形式,隱瞞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將共有財產,特別是共有的產權房無條件地全部給了第二被告。原告認為,兩被告離婚是假,逃債是真,其離婚時的協議是違法的。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兩被告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將兩被告的共同房產先行清償拖欠原告的債務。
第一被告壽先生沒有到庭應訴。
第二被告李女士辯稱,原告與前夫之債務發生在1996年,而原告所稱之房屋早在1994年已由本被告一人買下,產權人也是本被告一人。前夫長期在外地,對家庭不聞不問,不負責任,由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本被告認為合法,倘若原告認為其中有貓膩,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民政局的行政行為,而不應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與前夫之間的債權債務是企業間的債權債務,不應由個人承擔,提出以屬于本被告的房產先予清償更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第一被告與原告債權債務糾紛一案業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第一被告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所規定的還款義務,他在尚未清償原告債務及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未果的情況下,與第二被告采取自愿離婚形式,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將屬兩被告婚后共同財產的房屋產權份額,無償轉讓給第二被告,理應認定兩被告本意在于規避所欠原告債務,故兩被告訂立的《自愿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部分內容損害了債權人即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依法行使撤銷權,主張撤銷兩被告的共同財產分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撤銷兩被告簽訂的《自愿離婚協議書》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
答疑:李女士至今還弄不明白,常言道,一人做事一人當。法院還要讓我為前夫背黑鍋替他還債?作為女性,作為妻子,碰到這樣一個里里外外都不講誠信,都極不負責任的丈夫確實有倒不盡的苦水,說不盡的委屈。苦就苦在這一切都發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兩被告在明知有債務纏身的情況下,向婚姻登記機關謊稱婚后無共同債務并作了財產全部歸女方的約定。盡管夫妻離婚屬于《》調整的范圍,離婚的程序合法,《離婚證》確定的兩被告關系仍然有效;但兩被告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只能作為普通民事合同對待,完全可以由《合同法》來調整。兩被告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依法可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