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本田(男)與林夢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區登記離婚。雙方約定:
1、男方趙本田與女方林夢蓉自愿解除;
2、雙方無子女,無撫養糾紛;
3、婚后無共同財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義的借款由各自償還。
辦理完畢后,趙本田的朋友喬江向趙本田索要其借款20萬元,趙本田以各種理由不予償還,甚至到后來音信皆無。無奈之下,喬江只得向林夢蓉索要。林夢蓉拿出離婚協議對趙本田說,其已與趙本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借款歸各自償還,趙本田向喬江所借款項雖然發生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雙方已約定誰的名義借款誰償還,因此,拒絕償還。
無奈之下,喬江以趙本田、林夢蓉為被告,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糾紛訴訟,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20萬元借款。
由于趙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進行了公告送達。
林夢蓉到庭辯稱,在2004年初,趙本田雖然借原告喬江20萬元用于開公司,但自己從來沒有見過這些錢,更沒有用過這些錢。在離婚時,雙方已然約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償還,因此,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義務。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本田在與林夢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喬江借款20萬元用于經營公司,該借款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F喬江向二被告主張欠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令趙本田、林夢蓉二人連帶向喬江還款20萬元。林夢蓉在償還喬江借款后,可根據與趙本田的離婚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