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時間里在某知名賣場的同一門店內,何小姐購買了20瓶價值5元的過期飲料,并在該門店多臺收銀機上,逐一分單就飲料進行結賬。之后,何小姐分20個案件,把賣場告上法院,要求賣場每個案件都實行“退一賠十,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每個案件退還及賠償自己1005元。
【案情】
2019年7月的某個周末,何小姐來到家附近的一個大賣場購物。無意間,何小姐發現貨架上出售的一款價格5元的飲料生產日期是2018年5月,保質期12個月,明顯這款產品過了保質期!
何小姐是個法律愛好者,她意識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她可以要求賣場退一賠十,且由于這款飲料單價較低,她還可以要求賣場每瓶退賠1000元。
“這可是個讓自己賺點小錢的好機會,也可以順便教訓一下賣場,讓他們不要賣過期食品,坑害消費者”,何小姐想著。
于是,何小姐一口氣拿了20瓶的該款飲料,分20次,在賣場的多個收銀臺結賬,獲得了20張收銀條。
之后,她向工商部門投訴賣場出售過期食品這件事,要求賣場根據她持有收銀條的數量(即20張),每張賠償1000元,并退還20瓶飲料款100元。
賣場只愿意賠償1000元,并退還20瓶飲料款100元。何小姐遂分20個案件,向法院起訴,每個案件都是要求賣場退回飲料款5元,賠償1000元。
【各方意見】
何小姐認為,自己在被告賣場購買了1瓶某品牌飲料,價格5元/瓶,已過了保質期,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賣場應當退一賠十,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應當給付自己1000元賠償金和退還5元的飲料款,共計1005元。
賣場方面表示,何小姐起訴了20個案件,她同一天內,在被告同一門店,多臺收銀機上購買了20品相同的飲料,說明何小姐是知假買假,不屬于正常的消費行為。賣場同意按一瓶飲料退一賠十,并賠償1000給何小姐,其他19瓶,原件退還。所以,一共退賠1100元。
【判決】
法院在何小姐起訴的一個案件中,判決賣場退還飲料款5元,并賠償1000元;其余19個案件,均只判決賣場退還飲料款5元。
【分析】
本案的焦點有兩處。一、如果購買到了過期的飲料的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賠十,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二、何小姐購買飲料的行為是否屬于消費行為,是否能適用“退一賠十,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的法律規定?
一、如果購買到了過期的飲料的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賠十,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賣場出售過期食品顯然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何小姐如果是消費行為,就可以要求賣場“退一賠十,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二、本案中何小姐購買過期飲料的行為,是否是消費行為,是否可以適用上述法律規定?
律師認為,何小姐是普通的消費者,其購買飲料的行為符合消費的特征,屬于消費行為。但何小姐在短時間內,在賣場同一家門店,多臺收銀機上,逐一分單就飲料進行結賬,在取得收條后,分別起訴主張賠償,其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律師認為何小姐多次購買的行為,僅屬于一次購買行為,只能以一次購買的標準賠償。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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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定義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