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7日,嚴某向金某出具借條借款50萬元,約定2006年5月7日歸還。同日,金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向嚴某交付了該款項。2005年10月12日,嚴某與妻子王某。在中,雙方對及財產分割作出處理,但未涉及該債務。事后,因嚴某未歸還上述借款,金某遂將嚴某及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歸還借款。
在庭審中,嚴某稱向金某借50萬元是事實,但借錢時與王某商量好是開公司的,且這筆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王某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債務。而王某則認為,嚴某當時并沒有與其商量過這筆借款的事,其根本不知道有此筆債務,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調處
根據庭審認定的事實,被告嚴某在與被告王某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王某未能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之情形”。因此,該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作為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利,向兩被告主張自己的債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嚴某與王某對該借款的陳述雖然并不一致,但對于否認或不認可該筆債務的王某來說,應當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該筆借款的性質,僅以不清楚、不知道為由作為抗辯意見不能被采納。兩被告雖已協議離婚,雙方對財產分割問題也作了處理,但原告作為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兩被告主張權利。法院最后判決被告嚴某、王某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
鏈接
1.《民法通則》:第108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3.《婚姻法》:第19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