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與被告彭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兩人的工資收入都由被告掌管,家庭所有支出都由被告經手,一直以來雙方也還算和睦,沒有為家庭經濟問題產生糾紛。但自原告母親因身體不適去醫院做檢查查出結核病后雙方因給母親治療的問題產生了分歧。原告堅持住院長期治療,被告堅持買些藥在家休息即可。文某知道彭某不愿意治療的原因,因為自雙方結婚生育以來,彭某與其母親因撫養教育婚生子的問題有很大分歧,雙方都產生了積怨,因此彭某不想出錢給其母親治療。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協商給母親治病的問題,但被告都予以否決。母親的治療不能耽誤,原告無奈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10萬元,同時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該院受理此案了解相關情況后,準許了原告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從被告銀行賬戶上劃走了2萬元,保證了原告母親得到及時治療的資金。本案中,原告的母親屬于原告具有法定義務扶養的對象,現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但作為原告的妻子,被告彭某掌管原、被告雙方的共同銀行存款,不同意給原告母親支付治療費用,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因此原告有權請求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本院查明,原、被告有銀行存款30萬元,無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因此根據原告的請求,該院開庭調解無果后及時作出了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本案被告不允許原告用夫妻共同財產來給原告的母親治病,這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允許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之一,因此原告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用以自己的母親治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滬律網指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原則上是不允許被分割的,這是因為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都具有處分的權利,如果進行分割,可能會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