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無法忍受自己的丈夫在外與第三者有染,還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于是起訴離婚并且索要賠償,法院審理后準予兩人離婚,并判令男方需要賠償女方相應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出軌和實施家庭暴力,都是對婚姻關系極大的破壞,也是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無過錯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
2008年元旦,藍某經人介紹與韋某戀愛結婚。韋某是一名醫生,一直在都安縣一家醫院上班,藍某則在城里做服裝生意。新婚伊始,夫妻倆互敬互愛,小日子過得有滋有味。誰料想到,由于夫妻倆作息時間有所差別,加上韋某生育一女孩后,藍某開始對妻子的生活不聞不問,夫妻雙方感情逐漸淡漠。2012年6月1日,韋某發現丈夫的手機有陌生女性發來的曖昧短信,更堅信自己的丈夫在外有別的女人。此后,夫妻倆經常吵吵鬧鬧,感情裂痕越來越大。2012年8月23日,韋某上夜班回家,又發現丈夫與別的女人廝混,便指責丈夫不忠。藍某惱羞成怒,揮手毆打妻子,至其頭部多處軟組織受傷,當晚,韋某被送進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150元。韋某傷愈出院后遂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藍某與韋某系自主結婚,但婚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注意對感情的培養,在家庭生活出現矛盾時,未能共同協商解決,尤其是藍某有外遇后,不但不聽從對方勸告,還實施家庭暴力打傷女方,導致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韋某要求離婚,并由藍某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費,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遂作上述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藍某在婚內和第三人有染,甚至不知悔改,還對妻子韋某實施暴力行為,這嚴重地破壞了兩人的夫妻感情,兩人的感情因此完全破裂,所以韋某起訴離婚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且韋某作為無過錯一方,還可以要求藍某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中規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同時也都屬于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所以像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即可以成為法院認定當事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依據,也是原告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