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邁的老父親到法院起訴自己的大兒子,表示大兒子沒有對自己盡到贍養的義務。大兒子表示自己的家庭負擔沉重,沒有能力贍養老父親,但是法院認為即便如此,其仍然應當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
已經六十多歲的付某,到法院起訴自己45歲的大兒子,稱自己當年為了兒子能順利完成學業,不惜拿出治傷救命的錢來供其讀書,導致自己落下終身了殘疾。而兒子因對其教育方式等不滿,在十幾年前外出打工后再再也沒有對自己履行過贍養義務。如今付某年事已高并且還患有各種疾病,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大兒子付某平每個月支付生活費、醫療費以及在逢年過節定期慰問等。
在庭審過程中,付某的大兒子表示在其幼年時,父親就因與其母親的感情問題,將其甩手給他人養育,并沒有盡到父親撫養的責任和義務,還對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傷害,盡管自己成家后收入微薄,養育三個孩子經濟開銷極大,妻子又體弱多病,生活極為艱苦,但在前兩年仍堅持每年給父親2000元,并不是沒有盡贍養義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贍養老人、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付某年事已高,又是肢體三級殘疾,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被告作為其兒子,具有勞動能力,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時法院判決付某的另一個兒子也需一同承擔贍養義務。
問題1:子女對父母需要盡到贍養義務,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2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钡?067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被谟H生父母和親生子女的血緣關系,在子女年幼時,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而同樣的,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年邁時,則需要子女對父母盡到贍養和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僅是一定法定的義務,而且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是每個人都與生俱來的,也正是因為這種義務,人類社會才得以維序。
問題2:付某大兒子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呢?
律師解答到:在本案中,付某大兒子表示自己之所以不贍養付某不僅是因為付某在自己年幼時沒有很好地盡到一個父親應有的責任,而且自己如今的家庭負擔也是較為沉重,但是即便法院能夠認可付某大兒子的這些陳述是事實,但也不妨礙法院依法判決付某大兒子仍需要對付某盡到贍養的義務。也即,父母沒有對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子女也仍然要對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因為兩種義務都是法定的義務,其依據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并不會因為其中一種義務沒有履行而可以不履行另一種義務。而付某大兒子如今的家庭負擔較重,也不影響其需要對父親付某盡到的贍養義務,只是說,法院在判決時確實應當考慮到 付某大兒子的經濟條件,在其能承擔的范圍之內判決其應當支付的贍養費。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而如今,很多年輕一代的子女都會因為工作和生活等原因,不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有的子女甚至因此不對已經年邁的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而有的子女雖然能夠每個月給生活費和贍養費給父母,但也很少去探望老人,這都導致很多老年人成為“空巢老人”,在晚年的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都不能得到滿足。法律雖然能夠通過強制力,要求子女對父母盡到贍養的義務,但更多的,還是需要在整個社會層面形成一種尊老敬老愛老的氛圍,讓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能夠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