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和程序?
[案情簡介]
王成剛(男)于1982年經人介紹與陳曉英(女)相識并戀愛。1984年二人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生一女孩王穎。自1996年起,王成剛染上了賭博惡習,經常徹夜不歸,對家務不聞不問,為此夫妻二人經常吵架,夫妻感情日益惡化。19989年6月,陳曉英遂帶著女兒和自己的衣物回到娘家。1998年10月,陳曉英經人介紹與張國強相識,并于12月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曉英未辦離婚手續,因而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通過雙方協議的方式離婚,即協議離婚,或稱雙方自愿離婚。協議離婚是離婚方式的一種,它與法院裁判離婚有著很大的不同。由于協議離婚是在男女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該方式不僅簡便易行,而且有利實行離婚自由。鑒于這些優點,各國法律均規定了這種離婚方式。我國也不例外。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4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根據此規定,在我國,協議離婚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履行一定的程序,否則,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所謂協議離婚的條件,是指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實質條件。主要有兩點:
1.離婚必須是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協議必須是在雙方 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該意思完全是真實的。任何一方受對方或第三者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達成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同時,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發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辦理。
2.雙方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離婚協議必須對離婚后子女歸何方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離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對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不得起違背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以及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批準并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
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是指男女雙方通過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后,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否則該離婚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并旅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是:
1.申請。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5)。
2.審查。在收到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事項主要有:(1)審查當事人所證件、證明的真實性、有效性;(2)審查當事人協議書的內容。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得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就有關問題向當事人進行了解,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隱瞞和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