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他人借款,在寫借條的時候,把丈夫的名字也加在了假條中。后來因為妻子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返還借款,債權人將夫妻兩人都告上了法院,要求兩人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一審法院認定該債務是屬于女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但是二審法院卻改判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這筆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這是為什么呢?
陳某和陳某某系夫妻,陳某曾向曹某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中載明:“借條今日向曹某借到人民幣伍萬元整,利息壹分捌厘。特以此條證明。借款人:陳某。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陳某?陳某某”。“陳某”“陳某某”名字均由陳某書寫并按捺手印。后陳某沒有在規定的時候內返還借款,曹某便將陳某和陳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借款。一審法院認為:陳某某的簽字及手印均為陳某所簽署、按捺,曹某無證據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綜上判決:陳某應償還曹某借款,駁回對陳某某訴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中,曹某提交其母親、嫂子與陳某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明材料,用以證明訟爭借款系用于陳某某與陳某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二審法院結合曹某新提供的證明,認定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實陳某某認可陳某的借款行為并自該借款中受益;此外,陳某某、陳某亦于二審當庭確認訟爭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據此足以認定,訟爭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陳某某和陳某應當共同償還借款。
問題1:從《民法典》的最新規定看,債務在什么情況下才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務是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要么該債務是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要么該債務雖然是夫妻一方簽字,但是經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認;而第二種是該債務雖然是夫妻一方的名義借的,但是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問題2:在本案中,一審法院為何認定涉案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回應道:在一審過程中,法院認定涉案債務的借條上雖然是有陳某和陳某某兩人的簽名和按捺的手印,但是陳某某的簽名和按捺的手印都是陳某簽和按的,并不等于該債務就是基于陳某和陳某某兩人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債權人曹某也沒有證明該債務是用于陳某和陳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因此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該債務是陳某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和陳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陳某某對該債務不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問題3:在本案中,二審法院為何認定涉案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解釋到:在二審的過程中,債權人曹某提交了新的證明,即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明陳某某對于涉案的債務也是知情并且認可的,因此該債務是屬于陳某和陳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且陳某和陳某某也承認該債務是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經營,因此二審法院改判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該債務屬于陳某和陳某某兩人的夫妻共同債務,陳某某也需要承擔連帶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