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則“妻子忍受丈夫打罵四十年后起訴離婚卻被法院駁回”的新聞引發熱議。雙方當事人都已經是年過六旬了,那么這一案件的具體情況是怎么樣的呢?法院又因何作出這樣的判決呢?
據了解,該離婚案發生在安市某縣,當事老人六十三四歲,老伴六十六七歲,兩人系原配夫妻,結婚已整整40年。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在1980年登記結婚,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彼此了解不深。婚后,王某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某多年一直忍氣吞聲。現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并參加工作且成家,王某以與老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人解除婚姻關系,分割共同財產。在庭審期間,王某的老伴辯稱,其不同意離婚,其與王某風風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個子女。其確實有不對的地方,但其覺得年紀大了,開玩笑挺正常,出軌行為絕對沒有。現在年紀大了,到了互相照應的時候,故其堅決不同意離婚,希望王某能撤訴,再給其一次機會。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載,且將子女三人撫養成人,40載攜手歲月,風里雨里實屬不易。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年少夫妻老來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撐,原、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諒互讓,相互珍惜,加強溝通與交流,妥善處理化解現有矛盾,仍是一個和睦美滿的家庭,故對原告王某的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問題1: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其第107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目前《民法典》尚未正式生效,法院還是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審理的。但從《民法典》的最新規定來看,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判決是否會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的依據還是為審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在本案中,雖然原告訴稱被告作為丈夫,在結婚四十多年的時間里經常對自己進行打罵,雙方之間確實存在著矛盾,但是法院鑒于雙方的婚姻存續期間較長,而且年事已高,此時如果離婚則不利于家庭,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夫妻感情仍然有挽回的余地,尚不足以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判決不準予離婚,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
問題2: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家暴呢?
律師回應到: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家暴,是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被無過錯的被家暴方在離婚時也可以訴請家暴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本案中,原告訴稱的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經常因為矛盾對自己進行非打即罵,但在沒有進一步舉證的前提下,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家暴,因為家暴是對被家暴方的人身和精神造成損害的嚴重過錯行為,在認定時需要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
問題3:從婚姻的角度看,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認為:婚姻是神圣的,也是來之不易的,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都是保持謹慎審理的態度,嚴格地結合當事人的各項舉證,來審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而且在法院審判之前,會有一個調解的環節,這也是為了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還能有挽回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