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電:離婚21個月后,男方因未履行離婚協議被前妻告上法庭。日前,河東區法院一審支持了女方訴訟請求。
據了解,29歲的許麗麗和32歲的趙剛曾是夫妻。2007年6月時,雙方在民政局備案的中約定:“共有存款2萬元,離婚后各有一萬元支配權,男方由于經濟原因暫時不能給付,離婚后一年付清;因女方工作不穩定,報酬不高,離婚后需租房居住,雙方協商男方每月給女方300元至女方有能力負擔為止。”
然而協議簽訂后,趙剛卻一直沒有給過許麗麗錢。過了整整21個月后,今年3月,許麗麗將趙剛告上法庭,起訴要求支付共有存款1萬元和租房幫助款6300元。
庭審中,趙剛辯稱,租房幫助款屬于贈與,可以給也可以不給。另外,離婚協議中的共同存款2萬元,實際上全在許麗麗處存放,他根本就沒有錢。
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對原、被告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協議書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趙剛認為給許麗麗租房幫助款屬贈與,因雙方所簽非贈與合同,而是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故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同時,被告抗辯無共同存款一節,因未提交證據,亦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0日內,趙剛一次性給付許麗麗163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義務,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文中人物系化名)(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