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兒子跟隨父親生活,母親也不承擔撫養費。當兒子成年考上大學之后,父親認為兒子已經成年了,所以自己也不用再承擔撫養義務了,便拒絕再支付兒子上大學期間的生活費和學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雖然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持續到子女成年為止,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當子女尚需接受教育,經濟上還不能完全獨立時,父母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撫養義務,給予子女經濟上的幫助。
殷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合離婚,當時雙方約定,殷某隨父親生活,其母則不承擔殷某的撫養費。殷某一直與父親和奶奶共同生活,其撫養費、教育費由父親承擔。隨后,殷某參加高考被上海一所大學錄取,但大學每學年的學費需要1萬元,第一學年的課本費、住宿費和保險費等還需要3260元。然而,殷某的父親卻認為,當初離婚時雖然約定兒子的撫養費和教育費都由他來承擔,但兒子現在已年滿18周歲,作為父親,自己已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此外,自己還要贍養母親,所以沒有經濟能力繼續承擔兒子的教育費和生活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殷某雖然已年滿18周歲,并且已接受高中以上學歷的教育,但就目前的社會現狀來看,剛年滿18周歲、尚在校就讀的學生并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要求其完全以自己的能力籌集教育費是不符合客觀現實的。所以,法院認為,原告殷某的父母應當在其剛進入大學時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能逐漸適應社會。另一方面,原告殷某本人也應當在學習之余通過申請助學金、勤工儉學以及教育貸款等方法,逐漸學會獨立,不再依賴父母。最后,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殷某的教育費用和生活所需,以及其父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被告殷某父親給付殷某大學期間的教育費和生活費1.5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雖然認定殷某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但是從客觀情況來看,殷某在上大學后在經濟上仍然無法獨立,尚還需要父母給予經濟上的幫助,而且殷某的父母在離婚時是約定殷某由其父親撫養的,所以殷某的父親仍然應當給予殷某一定的教育費和生活費,幫助殷某能夠完成學業。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通常是直到子女成年為止。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往往在子女成年之后,還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因為子女在成年后往往還需要接受教育,在經濟上還不能達到完成獨立的程度,還需要父母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