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但也一直沒有離婚,妻子因為沒有生活來源,并且體弱多病,無奈之下只得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丈夫對自己履行相應的扶養義務,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夫妻之間互相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當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是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的。
張某與楊某系夫妻,先后生育了3個子女,后因一直在老家相夫教子的楊某與退休在家的張某發生爭執,張某一怒之下離家分居生活。多年來,雙方一直處于冷戰狀態,互不來往。如今,體弱多病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楊某,生活陷入窘境,無奈之下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每月給付扶養費406.5元。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有法定的扶養義務,現楊某無生活來源且體弱多病,而張某有固定的退休工資,有相應的負擔能力,應從每月退休金中支付一定扶養費給楊某。但楊某要求過高,遂判決張某每月給付300元。一審判決后,張某以3個孩子有贍養能力、楊某有土地耕種等理由上訴,請求法院改判。中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楊某是合法夫妻,楊某需要扶養,張某有義務。子女有贍養能力,并不能否定夫妻之間的法定扶養義務。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張某和楊某雖然已經分居多年,互不來往,但是兩人尚未離婚,夫妻關系一直存在,因此當楊某患病并且沒有生活來源時,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支付楊某相應的扶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夫妻之間互相需要承擔扶養義務,即當其中一方因為經濟困難或者患病而陷入困境時,另一方應當給予幫助和扶持,如果在行為上不能給予幫助的,那么就應當以支付扶養費的方式來履行相應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