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些年來物價的不斷上漲,以及到省城讀書的花費更大,父母離異的小宇(化名)在找母親增加撫養費遭到拒絕后,便將母親告上了法院,法院經過審理,酌情增加了撫養費的數額。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父母離婚后,由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支付給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是會隨著客觀情況的改變而適當地減少或增加的。
17歲的小宇父母早在2006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原告隨父親生活,母親陳某每月支付生活費150元,并承擔原告教育、醫療費的一半。2015年2月,原告起訴母親要求增加撫養費。法院審時度勢,主持調解,原告及父與母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被告陳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400元,并承擔醫療、教育費的一半。近五年過去了,如今原告已17歲,在合肥市某技校讀書,日常生活開支、住校費用加大,深感經濟困難、難以為繼。于是,找母要求增加撫養費,誰知遭到“親媽”的嚴詞拒絕。無奈之下,原告具狀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告小宇訴被告陳某撫養糾紛一案,法院曾兩次判令、調解處理,現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價上漲、在省城讀書等原因,生活費用加大是客觀事實,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被告每月給付1000元較高。鑒于被告已再婚,組成了家庭,生育了子女,支付費用的能力有限,參照被告經濟收入及當地生活水平情況,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被告650元較為妥當,同時,承擔原告醫療、教育費的一半。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雖然原告提出的被告需要增加撫養費的數額確實于法有據,于情合理,但是原告所主張的數額較高,超出了被告所能承受的經濟能力范圍,因此法院酌定被告適當地增加支付給原告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滬律網指出:撫養費的增加應當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必要性條件,撫養費的增加應當是出于必要的前提,即是因為相應的客觀情況的變化,確有必要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二是適當性條件,即撫養費增加的數額應當是在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的經濟能力承受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