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律網網友提問:我和丈夫馬上要離婚了,丈夫是一個律師,請問我和他是協議離婚的,那么我們在離婚協商要注意哪些問題,以免我吃虧?
中律網張煥瑜律師回答:
一、應詳細、準確填寫夫妻雙方的有關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戶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由此可確定離婚雙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確保協議訂立當事人的唯一性。
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原因應作出簡要表述。比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等;假如表述為“夫(或妻)一方因婚外情”,則可能存在無過錯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其他未分割的時,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導致離婚存在過錯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主張分得該財產大部分或全部。
三、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共同、個人財產處理和權等,該部分內容是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應作出詳細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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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分項(標明序號)列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情況。包括財產名稱、所在地點等信息;
2、將上述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應前面的分項的財產序號,作出準確的分割,比如“上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第*、*、*、*項歸甲方(夫)所有,上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第*、*、*、*項歸乙方(妻)所有”。
3、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中,可能存在動產、不動產、股權、投資以及其他財產折價的問題,對于該部分財產的處理,一般約定以取得上述財產的一方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現金作為補償,或雙方對股權或投資進行比例分割所有。
4、在分割財產移交時需要對方配合的,應約定配合的時間及相關內容。如對需要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房產,應明確約定辦理手續的期限等,例如:“序號為*的位于**市**區**路*號**小區*棟*號房產的房產證登記的名字為甲方,現該房產已分割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日內與乙方同時前往**(房產轉移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將該房產過戶至乙方名下”。同時約定財產移交時,應當提供配合的一方未及時配合導致的責任如何承擔。
5、防止夫或妻一方有意隱瞞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在財產分割中,應約定隱瞞財產的后果及處理方式。比如:“在本協議中約定的共同財產之外,如發現尚有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沒有進行分割的,隱瞞的一方自愿放棄該被隱瞞財產的再次分割權,該財產全部份額歸對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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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夫妻結婚之前,很可能存在夫或妻一方有屬于個人的財產,對于該個人財產,在離婚協議中應予以列明,以免發生混淆而引起爭議,當然,個人財產也可以約定在離婚時贈與對方,這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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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夫妻離婚時已有子女的,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權作出約定,否則,協議離婚時民政部門將不予辦理。
協議離婚中,子女是隨父還是隨母一起生活,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只要雙方同意則該約定即有效。在子女撫養權確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該撫養費標準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學習等情況綜合考慮予以確定,撫養費可以按月、半年等為單位來支付,具體時間由夫妻雙方約定,一般情況下,撫養費支付至子女滿18周歲時為止。
四、協議的份數
離婚協議一般至少一式三份,協議當事人各一份,民政部門一份。
五、協議的附件
為使協議內容完整和便于操作,建議在協議書后附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有形財產照片等材料。
六、其他
離婚協議一般要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字樣,最好協議雙方在簽字后加按手印,并寫上簽訂協議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