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吵架,妻子無法忍受后,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六個月后,妻子再一次起訴離婚,但同樣的,法院也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云某在16歲時被父母包辦與房某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隨后生育一兒一女。由于雙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云某發現房某性格暴躁,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進而引發房某對云某事實家庭暴力。云某念及孩子還小,需要父母的關愛,對房某的家暴行為多番忍讓,房某不僅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2018年6月,兩人再次因瑣事發生爭吵,后房某對云某實施了家庭暴力,至此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19年1月9日房某到云某居住的地方鬧事,并毆打云某。云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兩人不準離婚。但是云某認為在作出判決后6個月,雙方夫妻感情沒有任何改善,再無和好可能,于是再次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現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雙方應相互諒解,和睦相處,但雙方對于婚姻中出現的問題都未能正確對待,雙方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雙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兩人仍有和好的可能?,F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為了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且鑒于兩人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故對原告提出離婚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上?;橐雎蓭?/a>提示:云某在第一次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后,過了六個月,又再一次起訴離婚,但是在這一次仍然沒有證據證明其和房某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法院仍然是不支持云某的訴訟請求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滬律網指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在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當事人離婚后的六個月內,起訴離婚的夫妻一方不能再一次基于同樣的理由來起訴離婚,這是為了避免法院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糾紛問題而不斷地需要審理同一個案件,從而浪費過多的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