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認為丈夫因為自己信仰基督教而對自己進行辱罵和誹謗,這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從而認為兩人的婚姻沒有繼續維持的可能了,于是向法院起訴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最終以法院不準予離婚為最終結果,這是因為本案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還有挽回的余地,可以通過進一步溝通的方法來解決因宗教信仰產生的矛盾。
許某和曲某系夫妻,兩人婚后生育一個兒子,現已結婚獨立生活,許某訴稱:自己和丈夫曲某在婚后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口角。2013年曲某以自己信仰基督教為由,經常借故當眾辱罵、誹謗。2015年4月起曲某已搬到樓下睡覺,分居生活長達五年,無共同語言,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曲某辯稱:不同意與許某婚,許某和自己一直在二樓居住,沒有分居。法院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婚姻基礎較好,且生育子女,雙方雖然有時為家務瑣事發生爭吵,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雙方互讓互諒、各自改正缺點,其夫妻感情可以和好,原告主張分居五年的事實,因無據佐證,故對原告請求判令離婚之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原告所指出的其和被告已經分居五年,但是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夫妻分樓層睡或分房間睡,并不屬于“分居”的情況,所以沒有證明證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達到確實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每個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因此對于許某信仰基督教,曲某對其進行當眾辱罵和誹謗是不正確的,曲某應當尊重妻子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使因此產生矛盾的,也應當通過溝通和交流的方式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