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時候約定房屋該女方所有,但是女方在找前夫辦理房屋登記時遭到了前夫的拒絕,女方只能訴至法院,但其前夫以自己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脅迫為由而提起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反訴。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到,像本案的情形,男方需要證明自己確實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脅迫,并且要證明到足以讓一般人信服的程度,否則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單某訴稱其和孫某本系夫妻離婚,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孫某自愿放棄婚內購買的房屋一套,現自己準備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要求孫某配合簽字,孫某拒絕配合,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辯稱并提起反訴稱:兩人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系單某脅迫簽訂,現申請撤銷該協議,并提供了幾段錄音。法院審理后,發現被告孫某提供的證據錄音僅兩段在離婚協議簽訂當天,且其內容無法證明被告孫某收到原告單某的脅迫,其余錄音均發生在離婚協議簽訂之后,故被告孫某無法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對原告單某要求被告孫某配合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孫某以簽訂離婚時自己受到脅迫為由而提起反訴,申請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從其提供的證據來看,不能證明自己受到了脅迫,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該財產分割協議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男女一方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應當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其中一方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被欺詐和被脅迫的情況;第二、是受欺詐或受脅迫的一方提起的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第三、該方提起訴訟的時間為協議離婚后的一年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