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協議離婚后,女方以自己患精神病為由,狀告前夫,要求重分財產。日前,江北區法院認定女方在協議離婚時無民事行為能力,判決男方再分給她一套住房和20多萬元現金。王麗稱,她在1990年1月結婚,2001年2月開始精神異常,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至今仍未完全治好。2004年10月,她與張軍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約定:王麗分得位于江北區的一套房屋和現金3.8萬元,張軍分得位于江北區和渝北區新牌坊的房屋各一套,另加現金20萬元,并撫養孩子。
婚后,王麗認為,家庭財產大部分是她賺得的,而且她患精神分裂癥沒有完全治好,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工作和生活,還需要有人照顧。2005年2月,她起訴到江北區法院,請求重新分割。
張軍卻認為,當初的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并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王麗在簽收其應得財產時也未提出過異議。為此,他否認對方的說法。
江北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經醫學鑒定,王麗患有精神分裂癥,在協議離婚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王麗與張軍此前簽訂的離婚分割財產協議無效。雖然王麗患精神分裂癥,不能像正常人一樣工作和生活,屬于婚姻中較為弱勢的一方,因她與張軍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較大,且其婚生女由張軍撫養教育,因此,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平均分割為宜。
最終,江北區法院判決兩人位于江北區的兩套房屋歸王麗所有,位于渝北區新牌坊住房歸張軍所有,張軍另外支付給王麗現金23萬余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記者易守華實習生任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