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男方指出女方需要返還自己在結婚時給女方的彩禮以及金銀首飾,但是這對夫妻已經在結婚后共同生活了將近三年的時間,那么法院是否會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存在男方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因此無論兩人的婚姻存續時間是長還是短,彩禮都應當適當地返還一部分給男方。
2015年6月,王某與高某經媒人介紹后建立戀愛關系,后王某在“小看”時給付高某禮金2222.50元,在“看門頭”時給付高某禮金22222.50元,后高某還禮給王某某222.50元。在舉行結婚儀式時,王某給付高某結婚禮金68000元。王某與高某隨后領取結婚證,并生育一女王某某。后王某與高某因瑣事產生矛盾,高某于2018年8月15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決王某與高某離婚,婚生女王某某現隨高某生活,王某每年給付子女撫養費10800元。王某在婚前為高某購買了鉑金鉆石戒指一枚、黃金項鏈一條、黃金耳釘一對、黃金手鐲一個。王某母親系當地貧困戶,患有尿毒癥,王某與其母親2015年識別為貧困戶并建檔立卡,至今仍未脫貧。王某現將高某告上法院,要求高某返還彩禮95945元,以及金項鏈、金耳環、金戒指、金手鐲。法院認定:王某與高某舉行結婚儀式到產生矛盾,雙方共同生活近兩年八個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婚后育有一女,但考慮到王某家庭在2015年識別為貧困戶且至今未脫貧等因素,酌定高某返還彩禮款的比例為15%,即13533元。關于婚前購買的四樣首飾,該首飾系王某對其與高某能否締結婚姻關系附條件的贈與,因王某與高某已實際締結婚姻關系,即所附條件已經成就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上述首飾已轉化為夫妻間情感的信物,應視為王某對高某的贈與,故本案中對王某要求高某返還其金項鏈、金耳環、金戒指、金手鐲的訴請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王某在給付彩禮給高某后,家庭生活的經濟條件較為困難,被認定為貧困戶這一證據可以進行佐證,所以即便王某和高某已經在結婚后生活了近三年的時間,法院也是判決了高某返還部分彩禮給王某,使王某能夠在離婚后維持家庭的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法院在審理時區分了彩禮和首飾,雖然從其性質上看兩種都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是首飾相對彩禮而言,所值數額較小,同時雙方當事人在結婚后也是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所以首飾無須再返還,適當返還一部分彩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