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定了婚約后,男方如約給付給女方家彩禮,但是隨后女方一家就悔婚,男方便將女友一家都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還彩禮。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在此情形下,彩禮是需要返還的,但是從本案的案情來看,男方對婚約的無法實現也存在著過錯,所以法院最終是判決女方一家返還部分彩禮給男方。
吳某訴稱:其與被告鄭某1在網上認識后,鄭某1到原告家,準備與原告結婚,原告父母見被告年幼勸說被告鄭某1回家去,被告鄭某1不愿回家,于是原告就將被告鄭某1送回其家,相隔不到三天,被告鄭某1又發(fā)信息給原告,叫原告去接她,原告又按約定地點將被告鄭某1接回原告家中,被告親自打電話給派出所民警說“我直接不回家,愿意與原告結婚生活,如果回家,我父母就會把我關在家里,不準出來”。由于被告鄭某1堅持不回去,其母親張某就親自到原告家中,商量原告與被告鄭某1的婚事,于2018年農歷七月十八日約定由原告給付被告彩禮金36600元。第二天被告鄭某1父母即被告鄭某2、張某不讓被告鄭某1與原告在一起,說原告要錢就來他家退,且被告鄭某1發(fā)信息給原告,不愿意與原告在一起。2018年9月4日原告向當地司法所申請調解此事,經調解被告方只承認返還彩禮金20600元,原告認為應當全額返還,于是沒有達成協(xié)議。為此,吳某將鄭某1、鄭某2以及張某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36600元。三被告辯稱:原告方給付的金額為36000元,該錢用于對三被告損失彌補及贈予行為,三被告因此事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為20000元人民幣以上,在本案中原告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的請求。法院認為,三被告收到原告締約婚約彩禮金36000元,后因被告鄭某1系在校學生,三被告悔約,因原告明知被告鄭某1系在校學生,還與其締約婚約,其對締約婚約存在一定過錯,對其請求三被告返還彩禮金的訴訟請求,部分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由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金2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沒有締結婚姻,彩禮應當被返還,但是因為原告在明知鄭某1還是在校學生的情況下還和其締結婚約,也應當預見到兩人是不可能締結婚姻的,所以原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被告不需要返還全部的彩禮,而是需要返還部分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在締結婚約后,如果沒有結婚就分手的,那么男方基于婚約給付給女方的彩禮,男方是可以主張女方返還的,若是因女方的原因和或過錯導致婚約無法維持的,那么彩禮應當全額返還;若是因男方的原因和過錯或者男女雙方共同的原因和過錯導致婚約無法維持的,那么彩禮通常是返還部分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