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半年后,丈夫因為妻子擅自將六個月大的孩子流產掉了,而氣憤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自己彩禮,那么此情形下,女方是否需要返還彩禮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女方擅自流產,雖然不屬于過錯,而且男方也不存在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三種法定情形,但是女方仍然應當返還部分彩禮給男方,這是法院出于實現判決的實質公平正義的目的。
張某訴稱:2017年8月份,其和被告王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后在被告和被告母親強烈要求下,2017年農歷8月7日原告借款下彩禮現金105000元。2017年臘月份,被告又向原告索要三金,無奈原告又給被告20000元購買三金。2018年農歷2月8日,原、被告在酒店舉行了結婚儀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性格不合,被告經常發脾氣。更讓原告氣憤的是被告竟然將懷孕6個月的小孩私自流掉,夫妻之間這么重大的事,被告竟如此武斷且向原告隱瞞真相。被告的這一行為給原告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故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現再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25000元。被告王某辯稱:二人已結婚兩年,且懷孕并流產,王某母親也給予王某大量經濟幫助,彩禮在結婚時就拿到了男方家中,不存在返還彩禮的情況。同時,因原告的毆打行為導致王某精神不正常,如果原告能將被告的病治好,就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認識不足一個月就下禮訂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后沒有培養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被告王某沒有把握和珍惜和好機會,雙方一直分居生活,在庭審中同意離婚,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故本院應準予離婚。婚約彩禮是一種封建陋習,加重了給付一方的生活負擔,助長不勞而獲的風氣。本案中,原告按照習俗給付被告巨額彩禮120000元,雖然是自愿,但也是基于締結婚約關系愿望,現婚姻關系解除,彩禮應酌情返還。考慮到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已經共同生活近半年以及王某懷孕流產的情況,酌情支持返還彩禮30000元。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雖然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但是法院考慮到兩人婚姻存續時間較短,并且給付的彩禮數額較大,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入手,判決被告返還部分彩禮給原告也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彩禮雖然是一種陋習,并且往往當事人在分手或離婚時會因為彩禮返還的問題產生糾紛,但是彩禮也是民間婚禮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完全禁止并不現實,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彩禮返還的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