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婚夫妻在結婚后不到兩個月的時間,丈夫就因為生病而住院,一直到夫妻兩人離婚,丈夫都是一直住院,為此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妻返還彩禮。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夫妻在結婚并共同生活后,在離婚時彩禮通常情況下是不用返還的,但如果存在男方因為給付彩禮而出現生活困難的情況,那么彩禮是需要返還的。
趙某訴稱:其和被告李某系夫妻,在結婚擺宴席當天給付李某彩禮90000元,但是婚后不到兩個月,自己就住院治病,直至2018年1月30日兩人離婚,婚后無子女,自己長期住院,未與被告實際生活,且因給付彩禮給自己造成生活困難,自己多次與被告就彩禮返還事宜協商未果,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彩禮款90000元。李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訴請的內容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原告應就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以及生活困難與給付彩禮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本案訴請的彩禮,已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花費殆盡,不具備返還的條件。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從登記結婚至2018年1月30日登記離婚期間,雙方確實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時間,雖原告因病住院是客觀事實,原告主張被告在其住院后就未共同生活,而被告稱其自原告住院就予以照顧并一起生活,且在原告出院后亦共同租住在醫院附近,雙方對此各執一詞,而又均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法院不作認定,但上述事宜均不符合上述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關于原告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首先應正確理解該處的“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性質,其次應考慮困難程度。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給付人生活困難”系指因給付彩禮的行為致使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此種“絕對困難”是指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的生活靠自己力量以及收入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也不是因其他情形而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這種“絕對困難”是有別于因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財產減少、生活條件前后相比有懸殊的“相對困難”,本案原告給付彩禮人實際系其父母,根據其父母的工作及收入情況,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彩禮給付人的生活目前達到絕對困難的程度,故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彩禮90000元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全部支持,但考慮原、被告登記結婚后至原告因病陸續住院治療前雙方一致認可的共同租房居住生活時間較短的客觀事實,結合原告特殊病情需要繼續就醫治療而原告本人又無工資收入來源需要父母接濟的特殊情況,彩禮給付人在給付彩禮及原、被告離婚后的生活出現一定程度的困難,綜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情確認被告向原告返還18000元為宜。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法院針對本案的判決非常具有說服力,以“絕對困難”來認定彩禮給付人是否真的因為給付彩禮而產生生活困難的情況,本案中原告的舉證還不能達到這一程度,所以原告所提出的被告應當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對于夫妻結婚后沒多久就離婚或者沒共同生活在一起多久就離婚的,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往往是由法院酌定的,不同案件的認定標準不同,法院酌定判決的主要依據在于導致夫妻離婚的因素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