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離婚,男方起訴女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但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為什么呢?上海離婚律師對此解釋到,因為本案的當事人已經就如何處理財產的問題自愿地簽訂了離婚協議,男方就不能再違背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了。
馬某訴稱:其與萬某經人介紹相識,在馬某老家舉行民俗婚禮儀式,之后萬某一直以各種理由不與馬某辦理婚姻登記,直到后來才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后不到一個月就開始跟馬某鬧離婚因萬某嫌棄馬某沒本事,說馬某養不起萬某,最后馬某無奈與萬某辦理了離婚手續。萬某一直在娘家生活,馬某一直在龍湖生活,馬某、萬某雙方一直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經多次協商,萬某不愿退還婚前馬某給萬某的100000元彩禮,為此馬某請求法院判令萬某返還馬某彩禮100000元。
萬某辯稱:其和馬某辦理結婚典禮后共同生活,2018年12月初萬某去醫院檢查,被醫生告知懷孕,隨后兩人在馬某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由于馬某對萬某缺乏關愛,懷孕期間萬某勞累過度及自身身體等原因雖經多方努力在2019年3月5日左右發現胎兒異常,做了終止妊娠手術,在萬某住院期間,馬某沒有到醫院看望或護理過萬某,雙方因此感情破裂而協議離婚,在馬某老家民政局達成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在離婚協議中就雙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和其他一切離婚事項達成了一致協議,綜上,馬某、萬某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導致萬某懷孕,且馬某自2013年開始經商,故馬某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馬某起訴。法院認為:馬某、萬某在協議離婚時已經就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雙方已經做了約定,且雙方均為成年人,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當就雙方所有的財產糾紛予以處理,現馬某稱離婚時彩禮問題沒有處理有背常理,現馬某要求萬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針對本案,法院的判決依據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已經就財產問題做了約定,雙方也都是出于自愿,并且馬某也不具備要求萬某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這根據本案的情形來說也是合理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時間很短就離婚的,即便雙方已經共同生活過,男方也沒有因為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法院往往也會判決女方需要返還部分彩禮給男方。但是在本案中,男女雙方已經就財產問題在離婚協議中都作了約定,所以男方不能再要求女方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