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40多年后,妻子以丈夫對自己家暴多年而起訴離婚,但是因舉證不能而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本案中的原告雖然因為舉證不能而被駁回了訴訟請求,但是我們仍然應當加強抵制婚內家暴行為的宣傳力度,因為婚內家暴已經逐漸成為導致夫妻離婚的重要因素。
原告張某訴稱:其和劉某系夫妻,已結婚41年,婚后多年被告對原告一直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原諒被告,現因持續家暴導致夫妻關系徹底破裂,2017年5月9日原告已經訴至法院,但經人說和撤訴。原告為了挽救婚姻,多次與被告溝通,但是無濟于事,現無法繼續生活下去。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其和劉某的婚姻關系。被告劉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所稱的家庭暴力我不承認,原告2017年5月9日起訴過我,但是原告撤訴了,我認為是原告原諒我了,原告一直沒有跟我溝通,我給原告打電話但是原告電話關機。原告還提交了被告所寫的三份保證書:2016年9月12日,被告寫下保證書,保證不還口,不打也不罵;2016年10月27日,被告寫下保證書,保證一定改過不冷靜好動手的毛病;2017年12月27日,被告寫下保證書,保證改過控制不住情緒,不冷靜等錯誤,今后絕不動手。法院認為:離婚應以感情破裂為法定條件。關于原告主張的家庭暴力,原告提供的保證書,只是動手,并不能證明給原告造成一定傷害,提供的照片、醫院就診記錄也只能證明受傷的事實,不能證明系被告所為。故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現本案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不同意,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已經長達四十多年,原告生病住院,被告給予照顧,只要雙方互諒互讓,互相理解,存在和好之可能,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內存在家暴的情況,那么受家暴的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并可以受家暴為由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受到家暴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確實受到了家暴,否則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滬律網指出:對于夫妻一方主張在婚內另一方對其實施了家庭暴力,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但這種舉證責任不應當非常的嚴苛,當事人只需要證明達到了另一方確實打了自己,并且次數較多,嚴重程度較大,法院就應當確認存在家暴行為。